SPV是指特殊目的的载体或机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ese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实施国家的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及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因此,笔者认为,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并且已经有了数个成功的证券化案例。但在这些案例中,发起人都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有明确规定。如何通过法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SPV法律形式,就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