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并前后公司的组织形态变化为准,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公司兼并),指一家公司吞并和吸收另外一家公司,存续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业务规模更大,而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XXX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这种合并中,兼并公司法人资格得以保留,而且有权获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也有义务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债务。
新设合并(又称新创合并、创设合并),指两家公司均丧失法人资格,一家新公司在原有公司基础上设立,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各有利弊,不存在绝对的优势与劣势,*终的战略选择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市场地位、博弈关系以及商业需要。就吸收合并而言,兼并公司并不消失,亦无须设立新公司,合并程序较为简单,但资产整合与文化整合的挑战较大。就新设合并而言,其缺点在原公司的诸多资源(如知名度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很难或者说无法传承给新设公司,而且新设公司程序相对繁琐。
目前常用的上市公司并购估值方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收益法。考虑到产业并购一般购买的是盈利性资产,收益法是*常见的评估方法。在市场法中往往是用于证券公司的并购,允许用PB。在国外由于市场化比较成熟,经常用到EVIEBIT即企业价值除以息税前利润,这种估值方法对于每个行业来说相对比较稳定。如果我们测算出息税前现金流EBIT就可以测算出企业价值。还有一种方法是可比市盈率法。估值是双方交易谈判的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价、拟定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成长性、盈利预测、增长率、方案设计等各种因素均会对估值产生影响。市场化并购中的估值并不是独立的单一的要素,而是多角度综合评判。
从标的公司层面来说,影响估值*重要的因素包括所属行业的成长性、盈利预测,主要是指业绩对赌(即承诺未来利润)和公司收入的增长率。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会根据静态市盈率和XXX相关、尚处于业绩成长爆发期的标的公司会更多地选择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未来业绩增长率和市盈率是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的,高估值需要高增长率的支撑:一般增长率在20%左右,市盈率的倍数大概在8到10倍;增长率在25%左右的,市盈率倍数在10到12倍左右;增长率在30%左右的,市盈率倍数大概在12到15倍左右。未来盈利预测的这个利润之和占到估值的比例一般大概占30%到40%。
从方案设计的层面来讲,风险和收益一般情况下是对等的。在支付方式,对赌安排,锁定期安排这些事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现金支付无对赌安排的估值会低于股份支付有对赌安排的估值,锁定期长的估值会高于锁定期短的估值,同时估值还会考虑税收成本。
因此,估值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终取决于上市公司对标的的价值的判断和双方之间的博弈,同时还需考虑市场和监管机构对标的公司估值的心理底线。片面的高估值可能会面临业绩能否支撑,市场与监管部门是否认可这个矛盾。因此,合理的估值是可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
根据2021年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36例并购交易中,共计有32家标的公司涉及评估定价,均选取了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照各种方法的使用频次统计,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使用频率分别使用29次、25次,不分伯仲,而市场法仅被用于了10家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使用频率明显少于另外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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