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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吗?
2004年8月1日,王小苗入职某培训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2017年2月19日,王小苗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15日,王小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3万元(11305元/月×13.5个月)。
王小苗和公司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
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以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王小苗支付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经济补偿金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王小苗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王小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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