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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书平台化妆品类成分一致性抽检规范

   来源:黔优网责任编辑:优优  时间:2024-05-29 15:47:14 浏览量:21

为了提升小红书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商家及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体验,平台针对化妆品类成分一致性抽检制定该实施细则。

平台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一致性低,平台将依据《小红书第三方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妆品。

第二章【抽样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购买线上店铺商品、平台自行取样后送检等方式。

第三章【检验依据】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检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1 国外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欧盟:《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及相关修订条例

美国:《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

日本:《药事法》及厚生劳动省相关法令

韩国:《化妆品法》、《化妆品法实施令》、《化妆品法实施规则》及相关修订通告

3.2 中国大陆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中国大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

中国大陆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等。

第四章【检验机构】

国家认定的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第五章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成分一致性。

5.1包装(a1):依据实物标准样品、原产国国家相关标准等,对化妆品销售包装、展示面、可视面、内装物、净含量、保质期等指标进行感官审核并评价。

5.2感官(a2):依据实物标准样品、原产国国家相关标准等,对外观、气味、肤感等指标进行感官审核并评价。

5.3指纹图谱(a3):依据HPLC、GC、GC-MS、CRS、XRF等光谱学联用分析技术对样品检测并对图谱分析并评价。

5.4特征参数(a4):根据具体产品的成分特点,使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方法,对样品中含有的防腐剂、功效成分、特殊成分等指标进行检测分析并评价。

第六章 【判定原则】

商品成分一致性分析包括包装感官及技术性参数两方面。包装感官方面包括5.1和5.2。技术性参数包括5.3-5.4。

商品一致性参数为上述各项数据结果(an)与相关系数(fn)乘积的总和。商品一致性参数越高,表示一致性越好。

商品一致性参数=∑an·fn(其中an为数据结果,fn为相关系数)。

商品一致性水平依据参数分为合格,等级A(一致性水平高);不合格,等级B(一致性水平较低)、C(一致性水平很低)、D(一致性水平特别低)。

第七章 【异议处理】

7.1 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平台提起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进行复验的,可以提出复验申请,同一商品商家只有一次申请复验机会。申诉及复验期间的处理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申诉及复验期间不中止已执行的处理措施。

7.2 复验

7.2.1 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验的不予复验。

7.2.2 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 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 复验费用

申请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商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申诉期限提出复验申请;

(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商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合格程度,依据《小红书第三方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小红书出售假冒商品处理规规则》及相关的合同约定、平台管理规范进行违规处罚,包括不限于下架商品、删除商品、扣除保证金、清退店铺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9.1 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9.2 平台有权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平台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平台服务。

9.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9.4 本规范于2023年9月1日首次发布,2023年9月8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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