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其所需的印刷服务组织采购活动。有3家符合条件的印刷公司报名参与项目谈判。报价人在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第一次报价)都比较接近,A、B、C公司分别为75万元、79万元、80.5万元。在组织专家组进行谈判,并对所有问题作了答复或承诺后,专家组要求进行最后一次密封报价,并将其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专家组打开最终报价后, A、B、C公司的报价分别为73万元、76万元、83.5万元,专家组对C公司的最终报价很惊讶,其最终报价比第一次报价还要高。专家组最后确定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A公司为成交人。
项目分析■■■
该案例引发笔者对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能否高于第一次报价问题的思考。
笔者查阅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找到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可以比第一次报价高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一般来讲,价格应该是往下走的,而且我们操作过不少谈判项目,最终报价都低于第一次报价。因为报价人一般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次报价一般都往高报,不轻易透露报价底线,给谈判后的降价留有足够的空间。当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原采购文件中对供货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供货范围,或采购人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次报价有漏报的地方。如果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第二次报价提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案中,采购人没有增加任何内容和提高采购服务要求,第二次报价中只有C公司提高了价格,这显得有些不合理,背后原因不得而知。碰到此类情况可以要求C公司书面说明加价原因,如果提不出正当的加价理由,那么就说明有问题。笔者建议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中可以加一条——如果报价人谈判后续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报价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递交专家组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