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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政府的“低价托”

   来源:黔优网责任编辑:优优  时间:2024-05-29 11:21:00 浏览量:22

  以超低报价投标,只为配合他人中标,这类投标人被戏称为政府采购的“低价托”。“低价托”的出现,无疑将影响中标结果,给政府采购带来负面影响,那么,“低价托”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低价托”?

  案情◆◆◆

  2010年1月25日,受福建省某高校委托,甲招标代理机构就该学校的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433.6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C公司以77.88分顺利中标。

  然而,1月26日,B公司对未中标的A公司的报价提出质疑,B公司认为A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报价,其报价远远低于成本,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A公司低于成本的报价严重影响了其他投标人之间正常的报价部分得分差,有配合中标候选人达到谋求高价中标的目的。

  1月27日,甲代理机构要求A公司提供说明函。28日,A公司发来说明函,详细写明了所投产品的成本评估及核算表,并表示投影机、工作站在投标前已联系好企业赞助。

  由于质疑的原因可能实质性影响到本项目的中标结果,甲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报备后提请原评委于2月8下午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A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为60个工作日;E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承诺不予退还的单位非该项目的代理机构,D公司所投工作站和显示器非强制性节能认证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无效。因此该合同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分析◆◆◆

  1.在该项目中,A、B、C3家公司的报价分别为101.0830万元、342.3814万元、421.9470万元,评审得分45分、13.28分、10.78分,B比C多得2.5分。

  假设B、C公司的报价基本不变,分别为340万元、420万元,而A公司报价变为300万元, 3家公司的评审得分则是45分、39.70分、32.14分。B公司比C公司的价格同样低80万元,评审得分却可多得7.56分。再假设,A公司的报价为10万元,B、C公司的报价为340万元、420万元,评审得分则为45分、0.13分、0.11分,B比C仅多0.02分。

  由此可见,在使用政府采购报价分计算公式前提下,基准价不同,其他投标报价之间的得分差也不同。基准价越低,其他投标报价间的得分差越小,这是报价分计算公式所运用的数学原理——反比例函数的特性。因此,在评标过程引进采购项目的成本价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已经引入成本价概念并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作出按无效投标报价处理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未认真解读和操作,评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委会有失职之责。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规定: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A公司投标的主要货物均为0成本,A公司说明函所说的“已在投标前联系好企业赞助”和标后提交的赞助协议违背常理。试问,若赞助协议中的甲方要做公益活动,何不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向教育部门捐赠呢,这种通过向非慈善机构性质的乙方企业提供赞助以支持教育事业的说法显然是一种愚民托词,存在明显的虚假,评标委员会却未对此进行甄别和认定,是评委会的失职。

  3.评标标准规定带*号的重要参数负偏离大于等于2项或技术参数得分低于15分者,则为技术评议不合格,技术部分按照0分处理。A公司的技术得分为11.98分,D公司 技术得分为13.28分 ,两家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均低于15分,应按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其中标结果无效。

  4.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质疑投诉项目原则上只能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进行复核,不得重新评标,该项目的质疑虽然是针对非中标供应商,但涉及被质疑供应商的报价影响中标结果且和中标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评委会复核应只针对被质疑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影响中标结果情形进行复核,不能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而该复核结论存在重新评审问题。

  同时,该项目评委会作出的复审意见,没有正面就质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存在避重就轻、回避矛盾、敷衍质疑人的问题。

  启示◆◆◆

  1.异常的、超低的投标报价,反映两个问题:一是采购项目预算严重虚高;二是低于成本价投标。评标委员会对超常规的投标报价应有高度的专业敏感性,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和处理。

  2.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评标条款规定的分值的,意味着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技术指标实质性不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3.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进行复核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是监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监管经验。不同的评委会或重新评审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中标候选人,引起前后不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不同的评委会的权威性和中标的有效性进行质疑和投诉,产生不必要的政府采购纠纷。

  4.该项目的现场评标与监标均存在失职问题,评委会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评标阶段发现,存在严重失职;监督员及代理机构未对超低报价和技术分值低于15分的情况提醒评委会给予关注,也未报告监管部门,也存在失职。

  5.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员和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认知和识别判断能力,减少和杜绝类似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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