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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可否同时投标

   来源:黔优网责任编辑:优优  时间:2024-05-29 11:20:44 浏览量:9

  ※案情※

  近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A省某培训中心教学系统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的采购内容为学生用电脑(621台)、教师用电脑(8台)、投影仪(3套)、多媒体教学控制系统(3套)、机房部分装修等,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发布后,3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而在评标阶段,评委会发现3家投标人所投电脑为同一个品牌,其中两家还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面对这种情况,究竟是对这些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还是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专家们产生了分歧。

  ※分析※

  对于案例中的情形,有专家提出,应当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理由是实践中已出现过类似的情形,而由于该项目仅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且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该项目应该废标。

  该专家提到的类似情形即2003年财政部办公厅就河北省财政厅反映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投标问题下发的《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财政部在复函中写道: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根据上述复函内容,代理机构解释,对于该种情况,该省内目前有一个不成文的处理习惯,对于仅仅一个品目货物的采购,如果出现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按照最低价入围的原则最多仅通过一家投标人进入投标,如果出现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按照最低价入围的原则最多仅通过两家投标人进入投标。而部分省份针对此种情况下发过通知,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情况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如果评标方法采取的是最低价评标法,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供应商;如果评标方法采取的是综合评标法,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家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法先进行打分,最后分值最高者为有效投标供应商。

  不过本项目为多品目投标项目,不存在上述投标人数量限制的问题。但这也引发笔者的思考,实践中一些采购人以多品目招标方式来规避单品目招标方式对投标人数量的限制,且对某一特定品目的技术参数进行量身订制,造成仅3家投标人来投标或实质性满足供应商仅3家的难题,这种“巧妙式串标围标”背后的目的是相互抬高报价或使报价尽可能地接近预算价。

  以本案为例,电脑(629台)、投影仪(3套)、多媒体教学控制系统(3套)、机房部分装修等,其采购预算价为346万元,电脑一项的价格占比达70%,存在一定的串投嫌疑,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无限制。如何规避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可借鉴其他领域的做法,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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