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10月,受某市教育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市中小学多功能教学一体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10月25日,项目如期开标,5家供应商准时参与投标,其中A单位投标价格最低。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有A、B、C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而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和说明。评委会一致认定项目评标正常进行,A、B、C三家供应商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A单位的报价作为报价分计算的基准价。最后,A供应商被评委会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10月26日,项目中标公告发出,当天,采购中心收到D供应商的质疑函,其认为A供应商无中标资格。
分析■■■
一、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何处理?
对此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作出了说明。财政部的意见为:“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有多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该如何处理,评委会将三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项目的投标人正好为三家,符合开评标的正常程序,项目开评标可以继续进行。
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算,该如何评分?
案例中,A、B、C三家供应商应算哪一家?报价分如何计算?这在评标现场引起了不小争议。
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内没有明确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应该按一个供应商处理,那么,作为一个投标供应商,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评审的时候,评委会应当遵从报价唯一性的原则否决其投标。
评委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评委认为,A、B、C三家供应商可以算作一个供应商,以确保项目供应商满足开标评标的数量,但不能让其参与实际评审,因为无法认定哪家供应商的价格可以作为这一个供应商的代表;有的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三家中价格最低的A单位作为该品牌型号的代表参与价格评审;有的则认为应要求三家供应商作出澄清,将澄清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财办库〔2003〕38号)文件是指在计算供应商数量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按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基础上仍满足开标的话,供应商的价格应该分别计算分值。本案中,A供应商报价最低,在综合评分时,其价格自然成为评标的基准价。文件中没有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剥夺其参与评标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评委会作出的评审是正确的。
思考■■■
关于在同一个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情形的处理方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着明确规定。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领域也可以此为借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避免实践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