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家住昆山千灯的市民陈先生因民房拆迁,想把自家二楼阳台的铝合金彩钢棚卖掉,便让他老婆找来了附近废品收购站的老杨,双方口头约定废旧铝合金窗和铁棚全部由老杨回收,以700元的价格成交。老杨通过现场查看,觉得自己一个人“搞不定”,想起老王是这方面的“老手”,就电话通知老王一起过来“赚点小钱”。
老王到来后,他们先把铝合金窗拆了下来,后来老杨把铁棚的螺丝卸了,俩人一起用绳子系住铁棚的柱子,想把铁棚拉倒,但未成功。老王作为“熟练工”,就爬梯子上二楼用锤子和撬棒去拆铁棚,老杨就在下面看着并拉动绳子,撬棍撬了一下之后铁棚竟整体落了下来,老王也从2楼摔到地上,受伤严重,吓傻了的老杨赶紧让人拨打120。
老王被送往昆山市某医院门诊治疗,后转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住院治疗,先后住院共28天,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右侧股骨骨折、右侧髌骨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出院后,老王认为自己受老杨雇佣去陈先生家干活,老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陈先生为此负有连带责任,但几次协商都无果而终,无奈只能将两人告到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老杨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属于“临时性合伙”。在拉彩钢棚的当时,老王认为自己比较有经验,到二楼独自拆卸,拆卸过程中老杨也没有拉绳子,老王受伤主要是因为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陈先生的想法就更简单了,自己交易对象是老杨,老王的到来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将废旧物收购的拆卸工程发包给老杨,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老杨与老王协商一起承揽,结合双方从业的经历及曾合作收购废旧物品的习惯,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雇佣关系,应认定为合伙关系。陈先生明知拆卸彩钢棚及支架系高空作业,对选任拆卸人员并未审慎注意,且未尽到一定的监管职责和安全防护义务,故法院酌情认定陈先生对老王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老杨作为合伙人,明知老王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任由其高空作业,未尽提示注意义务,且在彩钢棚处用绳子拉拽,可能使顶棚松栋,是导致老王摔落的重要原因,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30%的赔偿责任。老王从事高空作业不注意安全防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负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杨赔偿老王5.7万余元,陈先生赔偿3.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空作业具有相当危险性,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选择承揽人时不仅需要了解对方资质,更应该尽到相应的提示、注意义务,承揽人也应在符合要求的能力、条件范围内“揽活”,否则一旦出现事故,都将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