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要求,切实提升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坚持打牢基础、健全体系、严守底线、防控风险、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着力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规模达到35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规模达到10万吨/年以上,加强长三角区域协同合作,形成充分的危险废物托底处置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构建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到2025年,进一步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全流程的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三)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技术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的、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的、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环评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废物属性鉴别的,应在环评文件中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应明确其贮存管理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去向,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强化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环评重大变动和非重大变动制度,明确涉及危险废物有关的重大变动情形。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并在事后及时将建设项目衔接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加强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力度。
(五)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
对新建项目,产废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满足30天经营规模的贮存场所(设施)。对已建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结合废物产生量、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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