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利用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 》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拟改造前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2017年5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的公告,其中规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上述几个文件的陆续出台,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主要集中在窑型选择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又说本技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 4000 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最新发布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规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 吨/天。究竟该如何执行,各地环保管理部门理解不一。有的认为不低于2000吨/天即可,有的地方一刀切要求必须是4000吨/天以上。其实这主要是对国标、技术政策、审查指南的法律效力理解不清造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是国标,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约束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是规范性文件,是必须强制执行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不低于2000吨/天的熟料生产线是可以开展协同处置危废的,但具体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就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这个区域的窑型以4000吨/天以上为主,那就可以优先考虑批准采用4000吨/天以上的窑型协同处置危废,如果这个区域窑型主要是2000-4000吨/天,则不宜要求必须是4000吨/天及以上的窑型。结论:不低于2000吨/天的窑型开展协同处置危废是符合相关要求的,在实际工作中,不宜搞一刀切,只允许4000吨/天以上的窑型开展协同处置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