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的一天,程伟打电话联系朋友刘彪, 谎称自己工地需要一批价值150万元左右的电缆线,刘彪表示可以供货,但因这批电缆线价值巨大,需要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程伟便通过网络私自找人刻制了他挂靠的南充某电力工程公司的印章, 并将此印章用于与刘彪安排的人员刘帅签订供销合同, 双方约定由供货方分三批次发货。 刘彪在合同签订后,于2014年7月23日通知河北厂家将第一批货直接发至南充, 根据刘帅提供的电缆清单及供销协议, 该批货的实际购进价格为721653.65元, 销售给程伟的价格为740088.40元。2014年7月27日上午,程伟收到第一批电缆线后,联系了重庆一家收购废旧品的公司, 以28万元左右的价格将该批电缆线卖出, 并将这28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支付工人工资等开 销。2014年8月10日, 程伟为逃避刘彪上门追债, 将自己平时用的手机赠送他人并出逃,2018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顺庆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程伟明知自己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程项目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冒用南充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彪签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接收被害人交付的货物变卖后逃逸, 骗取被害人价值人民币721653.65元, 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合同诈骗罪。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程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