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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与侵犯隐私的对立关系谁来破解?

   来源:黔优网时间:2024-05-27 13:27:15 浏览量:18

  随着安防产品和技术的民用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监控系统不断运用到家庭、校园、超市、连锁店等民用领域,人们在“监控镜头”下生活已是一种常态。

  如今监控产品和技术的作用不仅仅是安全防范,还发挥着监督管理的作用。比如校园安防,以往监控产品和技术应用到高校中主要充当保安的角色。近年来,不少监控产品安装在教室中,对学生考试和上课进行监督管理。但是,这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近日,中山大学印发了一份名为《中山大学关于全面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其中提出:拟“对教学实施全过程监控”。这引发了社会对教学监控的争议,到底教室中能不能安装监控?对于教学监控的主体之一--学生来说,他们认为在教室安装监控最大的问题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真的是这样吗?有监控就一定存在侵犯隐私吗?

  监控与隐私的“对立关系”谁来破?

  提到监控,大家都不可避免的会想到“侵犯隐私”,这两者之间似乎一定处于对立面。特别是近年来监控摄像头的迅速推广,街道、商店、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电梯、公交车……摄像头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强。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后,公安机关接警数量、刑事案件发案率、“两抢一盗”案件发案率有所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视频监控已成为警方维护治安的重要工具;同时视频监控系统在疏导交通、预防犯罪、提供线索、固定证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监控摄像头在加强社会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大量的摄像头使人们的活动随时随地都可能处于摄像头监控之下。而且摄像头背后的监控者,可能是警察,可能是保安,还有可能是某些个人或商业机构,这些监控者引发了人们对“隐私”的担忧,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监控摄像头的担心,甚至是反感。

  更忧虑的是,目前我国对监控摄像头的规划、安装、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环节,尚无统一的制度加以约束,这意味着任何机关单位、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事实上,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监控摄像头,归公安机关所有的仅小部分,大多数是由其他部门和公司安装的,在很多城市,与警方联网的摄像头占总数的比例不到10%。总而言之,摄像头安装主体众多,加上没有许可或备案程序,客观上增加了侵犯公民隐私的风险。

  因此,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监控与隐私”的对立,解铃还需系铃人--两者对立关系只能由制度的完善来破解。

  规范监控制度,保护摄像头下公民的隐私

  目前很多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条例,规范视频监控的安装和管理,比如重庆发布《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应当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外,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都禁止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调取、查阅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获取的信息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内,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广东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个人隐私保护作出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可见在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兼顾安全防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成社会治理的法治共识。

  但是至今为止,我国除了北京、重庆、广东、辽宁、湖北、陕西、成都等地制定了地方行政规章,在国家层面关于视频监控的法律和法规还是空白。因此,随着我国视频监控系统的快速扩张,国家级视频监控制度和规范亟待出台,完善社会的视频监控体系。

  对于视频监控系统的制度建设,政府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监控系统的设置权和管理权归属;二是规范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和图像的采集、保管及使用;三是明确监控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程序;四是制定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的技术标准;五是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保证人们的隐私,而且推动视频监控体系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同时,从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一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不能以牺牲公众隐私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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