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冲上热搜。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微信红包和转账的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与,无需返还,而微信转账属于借款,应予偿还。
该案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表示要记住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也有人质疑红包有备注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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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后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钱。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转给周先生15669元,但周先生一直不还。刘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和利息。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是刘女士的赠与,不是借款。
法院认为,刘女士给周先生的资金有两种方式,性质不同。
微信红包本身就是赠与,结合本案情况,刘女士是为了帮助周先生生活,给他发的微信红包2769元,是赠与行为,周先生不用还。
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12900元,周先生说是赠与,但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有赠与的意思,而且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所以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的款项是借款,周先生应该还。
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说,微信红包和转账是通过微信软件付款的两种方式,但性质不同。微信软件是社交工具,有沟通交流和社交功能,微信红包是社交功能的一种。微信红包最多200元,叫“红包”,按我国习俗,发“红包”是自愿赠与,不用还。微信转账和红包不一样,没有“赠与”的意思,只是微信软件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常用的付款方式。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实践中,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其中对于特殊附言的认定方面,山东高法此前曾发文科普称,转账或者红包一般会有留言、备注等附言,这些附言虽然是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但根据附言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真实附言的证据效力简单划分为两类证据:
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如在红包中注明“爱你”“好好休息”之类的附言,应认定为赠与;
另一类附言的证据证明力较小,仅可作为间接证据认定,如仅注明“某某转款”“给某某款项”等含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附言,则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此外,如果原告认为附言错误的,则应由其对附言错误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认为附言不属实的,则应在收到附言后及时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的,则应推定为其对该附言的认可。
该案的判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法律专家表示,红包的备注并不能改变其赠与的性质,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同时,专家也提醒广大网友,微信转账和红包都是涉及金钱的行为,应慎重对待,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读特客户端综合法治日报、北京商报、山东高法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