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3月至12月政策实施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2、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中间档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各地不得随意缩小受益人范围,失业补助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