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1)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
(2)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
2、概念不同:
(1)吊销是指收回并注销,即吊销是指由有管辖权力的部门停止原来准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项活动并收回准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带有强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该对象违背或违反了发放文本时的约定所致。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资质资格由于过期或者不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由资质发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种取消行为。
3、对象不同:
(1)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
(2)撤销是组织针对资质、资格的取消行为。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