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本票结算的程序
1、申请签发本票,付款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日期等内容,并加盖银行印鉴。如果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还应填明“现金”字样,然后送本单位开户银行。
2、银行签发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需支付现金的,签发银行应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3、付款人持本票办理结算。付款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4、收款人持票办理结算。收款人收到付款人交来的银行本票,经审查后,填写一式两联的进账单,连同收到的银行本票交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账手续。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被背书人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持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付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