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知府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兼市长。知府,官名,别称太守、府尊等,明代官制正四品,清代官制从四品。唐代时已有相近的权变做法;宋代时称“知某府事”;元朝废府设路,只在散府设有“知府”的官职;明代正式把官职名改为知府;清代沿袭明制,官职变化不大;辛亥革命后,撤销府一级行政区,知府遂废。知府是沟通督抚与州县信息的桥梁。清代,省与州县一般相距很远,上下与各地信息,如靠“驿递”,则比较缓慢。
历史意义
有清一代,皇帝对作为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间环节的知府制度,始终非常关注。他们不断颁诏下谕,反复强调知府官职的重要性并认真督促知府制度的运行,这是清朝以前历代所未曾有过的。清代知府的设置最为普遍。清统治者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升州为府,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与管理,较之以往朝代只根据政治的特殊需要,如将皇帝所在之州改为府等,具有科学性。
清朝以前,府尹或知府的任用、考迁等,均无定制,人事任免反复无常,缺乏严格的标准;清代,知府的人事任免已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又有灵活变通,以使人地相宜。清代是知府人事法规最完备的时期。清代知府制度在清代地方行政系统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清代嘉庆朝两广总督蒋攸钙曾说清代“外官莫要于知府”,可见,他对清代知府的地位是有着明确认识的。
知府一级的设置,还有助于协调督抚与州县两级权力的正常实施。地方行政只有两级,二者权力行使就有困难。对督抚来说,若集各县事务于一身,疲于各省一般性的事务,则会影响其宏观控制之职能。如各县有事案不上报,又易造成督抚对州县的失控;对州县来说,如直隶于督抚,凡事疲于往来呈报,又不能得到及时的答复,也影响州县权力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