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的职权相当于是多个省的“共同省长”,可以管理一省或者多省的民政军事,但由于一些总督可以统辖二、三个省,如两江总督、东三省总督,因此其实际权力往往要比现在的省委书记更大。巡抚其官职相当於现在的省委书记。总督,清朝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制军”等,官阶为正二品。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巡抚
巡抚,官名,别称抚军、抚台,明清官制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明代洪武也出现了“巡抚”之名,并萌芽于永乐年间,初创于宣德、正统时期,逐步发展于景泰至正德时期,到嘉靖年间基本确立。清沿明制,并对辖区进行了调整。
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再由天子任命。
总督
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与经济。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