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这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文件编号”,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为保持发文权威性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一般固定使用,避免频繁更改。
发文字号由哪三部分组成
发文代字用汉语简化字标识,固定使用;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代码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中;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括号,不加“第”等虚字。
发文字号根据发文的行文方向不同,其排布位置有所变化。一般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即文件首页页眉处发文单位名称,一般用正红色的较大字体标识,故俗称“红头”)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平行文和下行文中居中排布、在上行文中居左排布(签发责任人签字居右)。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