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顿三大定律一般指牛顿运动定律,主要包括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牛顿第二运动定律和牛顿第三运动定律。牛顿三大定律是艾萨克·牛顿在1687年于《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一书中总结提出的,牛顿运动定律中的各定律互相独立,且内在逻辑符合自洽一致性。
牛顿三大定律
1662年,伽利略指出:“以任何速度运动着的物体,只要除去加速或减速的外因,此速度就可以保持不变。”笛卡尔也认为:“在没有外加作用时,粒子或者匀速运动,或者静止。”牛顿把这一假定作为牛顿第一运动定律,并将伽利略的思想进一步推广到有力作用的场合,提出了牛顿第二运动定律。
1668-1669年,荷兰物理学家克里斯蒂安·惠更斯、沃里斯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斯托弗·雷恩分别对碰撞问题也做了很多研究,并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其中,惠更斯的工作比较突出,他证明了两硬体在碰撞过程中同一方向的动量保持不变,纠正了笛卡尔不考虑动量具有方向性的错误,而且首次提出碰撞前后的动量守恒。
牛顿在正式提出牛顿第三运动定律时,肯定了他们的工作,同时也指出了他们的局限性。牛顿认为:“雷恩和惠更斯的理论以绝对硬的物体为前提,而用理想弹性体可以得到更肯定的结果,并且用非理想弹性体,如压紧的木球、钢球和玻璃球做实验,消除误差后结果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