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序号、标点符号、汉语拼音规范知识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 .“一,”、“二,”、“三,”等应该用顿号,即“一、”、“二、”、 “三、”。
3.“1、”、“2、”、“3、”和“A、”、“B、”、“C、”等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5.文章的层次顺序应依次是:一、二、三、(一)(二)(三)1. 2. 3. (1) (2) (3) ① ② ③
6.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顺序时,分别用逗号如:“一是,”、“二是,”、“三是,”或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用“甲”、“乙”、 “丙”、“丁”表示顺序时,分别用顿号如:“甲、”、“乙、”、“丙、”、“丁、”。在“一方面”、“另一方面”之后,分别用逗号,也可以不用标点符号,直接连接下文。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1.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一一年八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 “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或者直接在“插入”栏内选择“日期和时间” 即可),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11 年09 月”。
2. 按“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的日期应该用汉语表示。各类通知、告示、奖牌、证书等上的日期的书写,要做到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不混用。如:二0一一(错误)、二○一一(正确)。
三、公文的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也叫六角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或英文中使用的“【 】”。如:鲁语(2011)5 号(不规范)鲁语 [2011] 5 号(不规范)鲁语【2011】5 号(不规范)鲁语〔2011〕5 号(规 范)
四、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应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注。
1.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例:“公共 场 所 请 勿 吸烟”GonGGONG CHANG SUO QINGWU XIYAN 。
五、关于"月日"在专项名词中的用法。
月、日之间,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 十二月,应加"·"(间隔号),再外加引号,以避免歧义,如"一二·九"运动。如果知名度大,可不加引号和"·",如:五四青年 节、九一三事件、十一国庆节等用法都是正确的。用阿拉伯字母表示月日时,中间加"·"(间隔号),不用"."(齐线墨点)。
六、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的标题,即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符号。公文内部的标题,即 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居中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一、”、“二、”、“三、”,“第一,”、“第二,”、 “第三,”),可以加句号。公文内部的段首题,即用公文自然段落的第一个句子所作的标题,其末尾可以加句号;如果不加句号,可以在段首题与其后的公文内容之间空一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