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胡某、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追缴其收购盗窃所得财物发还给被盗主(已发还)。
工地“大盗”连续作案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
巴东县多处工地内多次发生被盗事件,经查,胡某驾驶轻型货车与向某窜至巴东县东��口镇、官渡口镇先后7次盗窃工地上的钢模板、螺纹钢等财物总价值11967元,并将所盗的财物低价变卖给废品回收站,两人分别获得赃款22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9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胡某、向某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犯法
同样,收购赃物也是犯法的。
“糊涂”的废品回收站老板
2019年9月
张某某明知胡某、向某向其出卖的钢模板、电动机等财物为盗窃所得,仍以低价予以收购,涉案总价值为6356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常见的触法行为
收购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所得赃物,如摩托车、电动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引起警惕,切勿因无知贪图小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