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电子废物立法情况
日本早在20世纪末就已颁布并实施了关于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专项法律法规,如《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家电回收法》《小型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法》。这些法律法规的管控类别从电视机等大型电器到手机等小型设备,管理体系也日趋完善,管理目录已扩展到34类电子电器产品。日本的家电回收目前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销售商回收,另一种是由市盯村政府设立的专门回收点回收。回收的废家电被运送至指定回收点,再从指定回收点运送至由生产商或其委托企业负责的废家电回收处理中心。日本电子废物处理是由消费者付费,消费者必须支付运输和处理费用,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为防止电子废物被非法弃置,日本在法律上采取了加重刑罚的举措。
韩国电子废物立法情况
韩国从20世纪末就开始颁布并修订实施关于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专项法律法规,如《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和《电器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这些法律法规的管控类别从大型电器到小型设备再延伸到汽车,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管理目录已经扩展到29类电子电器产品。韩国以《电器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循环法》为主体的电子废物管理构建了从产品设计、制造的预防管理,再到销售、再利用,直至回收利用处理的事后管理的产品全过程管理体系。在生产责任延伸制度(EPR)下,韩国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并返还同类废弃产品时,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而居民日常丢弃的电子废物则由地方政府或市政部门负责回收处理,居民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费用。
欧盟电子废物立法情况
早在1990年,欧盟成员国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电子废物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物法。21世纪初期,欧盟开始颁布实施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专项法律法规,如《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的指令》(RoHS指令)、《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EuP指令)、《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新WEEE指令)、WEEELABEX标准(WEEELabelofExcellence)。欧盟建立了由消费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责任的分类回收体系,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系统确保消费者能够免费返还电子废物;按照不同的人口密度设立收集设施,以确保电子废物回收的有效性和可利用性;在销售新产品时,销售者应负责“一对一”免费回收相同类型、同等功能的旧设备;欧盟允许生产者单独或联合建立并运营收集点,用于回收家庭源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而对于来自于非家庭源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收集。在电子废物被回收后,成员国应确保除可以被再利用的产品以外,其余均应被运送至指定的处理点。
美国电子废物立法情况
因电子废物回收的资金机制未达成共识,美国在联邦层面上尚未出台电子废物专项管理法规,但电子废物问题早已引起美国环保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美国环保局在2009年制定了R2认证,2010年制定了e-Stewards认证用于规范电子废物回收行业。美国各州从2003年开始陆续颁布各自的电子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截至目前,美国24个州和纽约市出台了各自的电子废物管理法规。各州法律法规的共同特点是都把废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纳入管理范围内,而且立法目的都是回收电子废物,禁止或避免电子废物填埋处置。在各州法律法规中,电子废物回收费用承担方不同,其中加州规定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预先支付回收费用,缅因州和马里兰州规定市政当局为电子废物收集和处理废物责任方,华盛顿州规定生产者负责回收且承担回收与处理费用。
我国电子废物立法情况
我国电子废物管理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快,2006年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与2015年分别颁布了第一、二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5年还颁布了《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我国目前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为基础,强调生产者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的责任,而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废物的回收从中获得利益。我国大部分电子废物仍通过走街串巷的回收商贩或个体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其后续流向存在不可控风险。以政府为主导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将家电销售商作为回收网点,与指定拆解企业合作,回收效果较为明显。除此之外,大多数电子废物拆解企业也在积极建立回收网络,部分企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