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宣传限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请各位用户勿在发布信息中涉及虚假宣传,对于涉嫌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后果自负,并将视情况对信息进行屏蔽、下线、通知其限时修改等处理办法,望大家自行检查,规范发布真实信息;若仍有疑问,欢迎您致信邮箱 kefu@qian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