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3年。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期限为3年,这一规定源自农业部颁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这项法规,一旦产品通过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认证并被授予使用绿色食品商标的资格,它可以在通过认证获得证书的当天开始,持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3年。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交认证申请,并获得通过才能继续使用标志,需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对于已经通过续报并获得新认证产品编号的企业,可以在认证期满后申请使用过期包装物的延期期限,须经中心标志管理处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延长使用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在这6个月后仍有过期包装库存,则需在旧包装上添加新的防伪标签,经标志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如果企业选择放弃认证续报,则不能使用过期包装物。